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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廣電總局新規範嚴管網紅主播31種行為 對直播行業有何影響?

網絡直播行業的龐大體量已是客觀事實,根據《2021中國視頻電商研究報告》指出,內地電商直播市場規模達人民幣9610億元,短視頻市場規模約為人民幣1506億元 ,另外,據阿里巴巴財報顯示,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12個月內,淘寶直播GMV超過人民幣4000億元,可見直播行業熱度不跌反升。



然而,內地針對網紅主播及直播行業的規範管理也一直受關注,像是被稱“帶貨一姐”的內地網紅於上年尾偷逃稅被罰13億而受到外界輿論 ,大大失去了商家和消費者對網紅主播的信心。而這次廣電總局新規更是針對主播的個人品德、網絡健康,同時監管刻意炒作的內容,對於網紅進行個人或商業營銷有一定的影響。


商家在選擇網紅營銷時應注意主播行為,因主播承擔著社區意見和品牌形象的雙重身份角色,應挑選正面公眾形象、良好評價的網紅主播,正確利用網紅打響品牌知名度。


本月22日,國家廣播電視總局、文化和旅遊部共同聯合發布《網絡主播行為規範》,指出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,不得出現下列31種行為:


1.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;


2.發布顛覆國家政權,危害國家統一、主權和領土完整,危害國家安全,洩露國家秘密,損害國家尊嚴、榮譽和利益的內容;


3.發布削弱、歪曲、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、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內容;


4.發布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,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,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,傷害民族感情、破壞民族團結,或者侵害民族風俗、習慣的內容;


5.違反國家宗教政策,在非宗教場所開展宗教活動,宣揚宗教極端主義、邪教等內容;


6.惡搞、詆毀、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展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、革命文化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;


7.惡搞、歪曲、醜化、褻瀆、否定英雄烈士和模範人物的事蹟和精神;


8.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家領導人、英雄烈士、黨史、歷史等進行偽造、篡改;


9.損害人民軍隊、警察、法官等特定職業、群體的公眾形象;


10.宣揚基於種族、國籍、地域、性別、職業、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;


11.宣揚淫穢、賭博、吸毒,渲染暴力、血腥、恐怖、傳銷、詐騙,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,暴露偵查手段,展示槍支、管製刀具;


12.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、虛假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,破壞社會穩定;


13.展現過度的驚悚恐怖、生理痛苦、精神歇斯底里,造成強烈感官、精神刺激並可致人身心不適的畫面、台詞、音樂及音效等;


14.侮辱、誹謗他人或者散佈他人隱私,侵害他人合法權益;


15.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作品;


16.對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進行炒作或者蓄意製造輿論“熱點”;


17.炒作緋聞、醜聞、劣跡,傳播格調低下的內容,宣揚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、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;


18.服飾妝容、語言行為、直播間佈景等展現帶有性暗示、性挑逗的內容;


19.介紹或者展示自殺、自殘、暴力血腥、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,表現吸煙、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;


20.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、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,指引錯誤價值觀、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;


21.宣揚封建迷信文化習俗和思想、違反科學常識等內容;


22.破壞生態環境,展示虐待動物,捕殺、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等內容;


23.鋪張浪費糧食,展示假吃、催吐、暴飲暴食等,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、食物浪費示範的內容;


24.引導用戶低俗互動,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、拉踩引戰、造謠攻擊,實施網絡暴力;


25.營銷假冒偽劣、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,虛構或者篡改交易、關注度、瀏覽量、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;


26.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,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,使用絕對化用語,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、專賣物品等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的;


27.通過“彈幕”、直播間名稱、公告、語音等傳播虛假、騷擾廣告;


28.通過有組織炒作、僱傭水軍刷禮物、宣傳“刷禮物抽獎”等手段,暗示、誘惑、鼓勵用戶大額“打賞”,引誘未成年用戶“打賞”或以虛假身份信息“打賞”;


29.在涉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,影響社會正常生產、生活秩序,影響他人正常生活、侵犯他人隱私等場所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拍攝或播出;


30.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、珠寶、紙幣等資產,展示無節制奢靡生活,貶低低收入群體的炫富行為;


31.法律法規禁止的以及其他對網絡表演、網絡視聽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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